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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 编辑:admin | 时间:2013-04-01 10:09:59
| 浏览:2410次 | 来源:天津日报 | 作者: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单体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该条例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是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对我市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如有以上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因故确需临时离开,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特殊结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 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在施工安全中也承担着相应责任。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旁站监理,以及督促隐患整改和履行报告制度等职责。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条例第三章专门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规定,把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规定工程辨识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条例还规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行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和专项验收制度。 人人有权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为了畅通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渠道,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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