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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规定要求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 编辑:admin | 时间:2012-12-03 08:58:55 | 浏览:1445次 | 来源:温州都市报 | 作者: ]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天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按照规定,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已建道路施工涉及封闭、施工周期长等原因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的,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等应提前介入指导。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政府、功能区主管部门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按照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妨碍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等行为,由城市道路管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各县(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记者 刘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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